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2024-05-06 10:19

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创建安全、卫生、文明的住宿环境,努力把学生宿舍建设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第二课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司〔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中职生、高职生及其他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团委、后勤保障处、安全保卫处、财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学生宿舍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决策学生宿舍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及问题。

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住宿资源的调配制度规范和执行监督工作,负责对宿舍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向后勤保障处、基建处等部门提出与学生宿舍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需求的合理化建议,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宿舍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学生处依托学生自律委员会,成立学生宿舍管理(以下简称:宿管部),统筹协调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卫生检查、夜不归宿检查、志愿服务、权益保障及日常事务性工作,团委负责组织学生会等学生群体,充分发挥其在宿舍管理、考核、服务、监督和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后勤保障处负责学生宿舍设备设施的维修,宿舍区供水、供电保障,传染病防治和除“四害”等工作。

安全保卫处负责指导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在学生宿舍进行防火、防盗、防骗安全教育工作,及时排查宿舍的安全隐患,协助驱离违规入住人员

财务处负责组织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保障宿舍公共网络设施、学校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十 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育人阵地的建设、引导学生创建文明宿舍,配合做好宿舍整体调整、搬迁和各类学生的入住、调换、退宿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宿舍公共区域的保洁日常物业服务和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 各宿舍舍长由本宿舍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全面负责本宿舍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学生入住、调换和退宿

第十四条 凡本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需要入住学生宿舍。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到学生处办理住宿申请手续,并由相关单位负责管理。零散的学生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学生处申请住宿。

第十五条 住宿人员的宿舍由学生处统筹组织,基于同年级同学院同班级的学生住宿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由学生处统一分配宿舍,二级学院具体安排床位。

第十六条 宿舍和床位一经分配,不得擅自调整,住宿人员应按指定的房间和床号住宿。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本人应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院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换。学校因宿舍维修、改造、建设等需对宿舍安排进行调整的,住宿人员应予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住宿人员不得擅自占用、骗取、转让、出借、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

第十八条 按学校规定,学生须在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住宿。如擅自在校外住宿,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并按照相关校规校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按期缴纳住宿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退宿的学生,须在离寝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离寝手续的,将视为违规留宿,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物品搬出宿舍;违规留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离校、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在离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学生个人物品由自己妥善处理,办理离宿后,宿舍内剩余物品将统一清理,学校不负责保留宿舍内任何物品。

第四章住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维护宿舍和自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应当及时采取报告、撤离现场等措施。住宿学生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或者班主任、辅导员报告。住宿学生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应当及时采取报告、保护现场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及时主动报告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报学生处研究处理方案;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医务人员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障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创造良好的宿舍氛围,学校实行查寝制度,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干部等实施相关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校规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宿舍楼和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均由学校统一配置,为学校公共财产,住宿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成员集体分工保管,宿舍长负责。不得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私自移动、丢弃、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结束时,全校集中进行住宿设施排查,以学院为单位进行集中报修。学生在日常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现象,可通过宿管人员登记报修。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熄灯。严禁迟归、擅自夜不归宿。对夜不归宿的学生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公、事、病等情况请假不回学校住宿,需要在离校前将请假条交至本楼栋宿舍管理员处。如发现学生本人不在宿舍内,且未完成请假流程或无辅导员同意的,则视同夜不归宿,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实习、见习等课程任务要求不回学校住宿的学生,需由各相关二级学院在离校前开具证明,交由学生处备案。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须到学生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宿舍楼的维修与施工,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宿舍楼内须办理相关证件并服从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保持宿舍内的卫生、整洁,不随地吐痰,经常进行室内通风,预防传染性疾病,维护楼道等公共区域环境清洁。

第三十三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内饲养和喂食猫、狗等宠物。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高空抛物、打架、酗酒滋事、“黄赌毒”等不良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尊重宿舍管理服务人员,并配合其开展宿舍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章 宿舍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安全保卫处、团委及其他学生归口管理部门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具体责任部门,每学期应组织和指导各学院加强对学生进行以防火、防盗、防骗、防意外事故和安全用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坚持“宣传、教育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各学院应利用新生入学教育、重要节假日等关键时段大力宣传学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强化学生安全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要加强自身物品安全管理,进出宿舍要随手关门,睡前关锁门窗,大件物品带出宿舍楼时,应当在宿舍值班室登记。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存放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及违章电器;严禁吸烟;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不得将电动车或电动车电瓶置于宿舍内充电;不得对宿舍进行违规装饰而导致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禁用电器和禁用物品是指学生宿舍内除学校统一安装和允许使用的照明设施、顶扇、电脑、收录机、小型音响、台灯、手机等以外在使用和存放过程中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电器、物品的统称。具体分类如下:

(一)禁用电器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火锅、电炒锅、电磁炉、微波炉、电热毯(褥)、电熨斗、暖手器、烘鞋器、电取暖器(红外取暖器)等其它12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或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可移动电器。

(二)禁用物品:各类烟酒烟花爆竹、酒精炉、汽化炉、蜡烛、固体酒精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以及放射性物质、宠物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

(三)补充说明:学生在宿舍内所用电吹风功率应在1200瓦以下,具备3C认证,为充分保证产品质量,选用品牌应为飞利浦、松下、康夫、戴森、超人、飞科、小米;排插应为国家3C认证且具备安全门的正规产品,为充分保证产品质量,所选品牌应为公牛、得力、西门子、飞利浦、鸿雁、正泰、小米。

第四十一条 学生使用电源插座应随插随用,用毕断电;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况下,应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确保有人在使用现场,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禁止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和在电器上悬挂各类易燃物品。禁止擅自使用公共场所配电箱和故意损坏开关、灯具等公共设施。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和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中心人员报修,学生不得擅自拆修,必要时应紧急切断电源。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宿舍的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两类。日常检查由二级学院和宿管老师负责,集中检查由学生处和其他学生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安全保卫处和后勤保障处共同进行。

第四十三条 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禁用电器及禁用物品,一律由学生处当场收缴,二级学院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学生处要向当事人告知违规性质和所要承担的责任,并做好收缴物品的登记工作。所有收缴禁用电器及禁用物品一律由学生处暂时保管,并视情况进行处理。凡学校明令禁止、危害性大且学生使用普遍的大功率电器或禁用品(如热得快、酒精炉等)应集中予以销毁,学生违规使用的电热毯、电吹风等电器可在当学期结束时身份证、学生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学生处申请返还。

第六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宿舍卫生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学校对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学生处每学年开展“文明宿舍”评选,具体要求参考学校相关评选办法。

第四十五条 宿舍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宿舍卫生值周制度和宿舍长责任制度。宿舍内全体成员从开学第一周开始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

第四十七条 宿舍成员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作息习惯。在教学和休息时间均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嬉闹以及娱乐活动,以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

第四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等。

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网上信息等。

第五十条 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走廊“24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请直接倒入垃圾桶内,袋装垃圾请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五十一条 严禁宿舍内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宿管老师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年开展文明宿舍创建评比活动,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获文明宿舍的成员在评比奖学金的综合测评中给予一定的加分。文明宿舍创建评比活动细则由学生处牵头与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五十三条 学生凡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违禁电器与物品,一经发现由学生处收缴予以处理或代为保管,并取消其最近一年度的奖、助学金申报资格。

第五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处分,由学院根据《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处分初步意见,提交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纳入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学院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考核与奖惩的整体工作。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处负责解释

学生宿舍作息时间

冬季作息时间:

早上5点50开门,上午7点50锁门,

中午11点50开门,下午14点20锁门,

下午16点开门,晚上21点30分锁门

21点40熄灯

夏季作息时间:

早上5点50开门,上午7点50锁门,

中午11点50开门,下午14点40锁门,

下午16点40开门,晚上22点锁门

22点熄灯

说明:1.在锁门时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出入宿舍,特殊情况进出需班主任或辅导员开具纸质证明材料(请假条),并加盖学院公章。

2.学生因公、事、病等情况请假不在学校住宿,需要在离校前将请假条交至本楼栋宿舍管理员处。

特殊时间学生出入宿舍证明

现有                    学院               班级     

   楼栋     宿舍的学生                                 

             需要在       时至       时出入宿舍。

特此证明

班主任/辅导员签字:                   联系电话:

                                           学院(盖章)

                                            

宿

兹有            学院          班级       同学在

      号至      号在        号宿舍楼     号宿舍住宿。

特此证明

                                         

                                         学院(盖章)    

      

兹有我院            班级       同学居住于      号宿舍楼     号宿舍已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为      日至      日。

特此证明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        号公寓)留宿名单

序号

宿舍号

学生姓名

学生联系电话

班主任/辅导员

班主任/辅导员联系电话

留宿时间

备注

1








2








3








4








...








学生科长签字:

           学院盖章

注:

1、假期留宿期间必须由班主任/辅导员和家长沟通,家长同意后方可留宿。

2、留宿申请星期五或假期前一天下午三点以前上交各学院助教以便查寝,没有填写留宿申请的禁止入住。电子版交给学生处杜帅老师。

3、假期公寓早上8:00开门,晚上21:30锁门并查寝。

4、留宿期间必须遵守校规校纪,特别是寝室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安排,并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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