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发表时间:2023-11-20 17:16

一、咨询师(员)必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性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他人或社会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必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也可与其他咨询师(员)进行磋商。

三、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内。

四、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象、录音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五、心理咨询师(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录音、录象,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取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与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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