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发表时间:2023-11-20 17:26 1.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 3.在开始咨询时,应与来访者对咨询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师和来访者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 5.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6.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7.当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咨询时,应向来访者做出明确说明。并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咨询师或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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